发布时间:2022-01-12 13:23:40 发布人:
2018年5月29日,被告**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某某签订《****茶合同书》,约定:乙方使用甲方的奶茶技术及品牌,设立奶茶专营店。原告在某某市某某广场店开设一家“***茶”奶茶专营店。本合同品牌授权的使用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本合同技术及品牌的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8年7月5日原告的奶茶店试营业,至2018年9月5日赵珺交不起房租,也付不起员工工资,被迫提前退租,关门停业。
原告认为:
被告从注册到现在经营不满一年且在全国没有直营店。现让原告加盟首先涉嫌商标侵权,其次在原告开店以后没有对原告的店面进行有效的商业运行模式的指导及后续新品的开发,再次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虚构和隐瞒了很多重大情况,是以欺骗的手段使原告和其签订涉案合同,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茶合同书》;返还加盟费15万元整;承担损失253336元等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对于特许人应当具有两个直营店以及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时间应当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以此理由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被告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该事实并不会对原告签订及履行涉案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涉案合同,故原告不得以此作为欺诈理由主张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未注册商标作为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经营资源,被告应当保障被特许人能够正常使用该未注册商标。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茶”商标的使用问题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经营,且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只要加盟商向其提出要求出具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授权书,被告就可以为加盟商提供该授权书。因此,涉案《合同书》的履行并不存在障碍,且合同期限并未届满,双方可以继续依约履行。
由于涉案合同依法不予撤销,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加盟费15万元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178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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