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9 07:40:49 发布人:
2017年5月17日,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中约定奶茶店项目名称为“**奶茶”,原告向被告付款118000元。
2017年6月,原告租赁了房屋并装修开业。开业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奶茶”商标权利人,有侵权风险,为避免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原告于2017年8月底关闭了加盟店。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的奶茶加盟费退款怎么退,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退还加盟费118000元等等
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结合起来看,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已经作出许多倾向性规定,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便贸然签约,虽然原告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若干市场监管行政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复印件,但原告于签订合同一年期满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属于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亦有一定过错。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减免原告半年品牌管理费,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协议延长了合同履行期限。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客户资料收阅证明、学员结业确认书表明,原告签约后在被告处接受了一定程度的教育培训,依法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原告加盟被告后,仅开业2月左右即闭店,用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且其系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提出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所签订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三份合同均应解除。
对于退还加盟费的数额,本院酌情考虑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在被告处接受的教育培训和原告实际利用被告资源时间较短,酌情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所收取的款项数额为100000元。
《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十万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12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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