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7 10:39:46 发布人:
2018年5月5日,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在限定的区域内,以被告旗下**品牌从事奶茶店项目,交纳加盟费总金额为598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而租赁了店铺,原告经查发现被告并不享有“**奶茶”的商标权,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履行披露的义务,原告加盟奶茶店没开店可以退还加盟费,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书》;返还加盟费59800元;赔偿损失31050元;
本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签约后并未实际经营该项目,且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已经作出许多倾向性规定,本案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便贸然签约,亦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签约后并未实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综合双方之间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9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租赁履约保证金损失31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而原告与案外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期三年,且放弃履约保证金系其与案外人协议约定,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餐饮服务协议书》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490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1256号判决书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上海张律师,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
我对项目很感兴趣,请尽快寄资料给我!
请问我所在的地区有加盟商了吗?
我想详细了解加盟流程!
加盟该项目能得到哪些支持?
我想加盟请电话联系我!
加盟所需要的费用有哪些?
项目很好,请尽快联系我详谈!
发布
电话
微博
公众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