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3 05:13:51 发布人:
2018年6月2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餐饮项目名称:**奶茶。项目标识“单店使用服务”,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某某市。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加盟费71800元。
原告的奶茶店于2018年8月1日开业,原告的奶茶店现己倒闭。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实际授权的商标没有注册,并将两个不同商标写进同一份授权书,却没有向原告释明。且被告对于实际授权的商标也没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综上,因被告在签订本案《合作服务协议书》向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特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书》;返还加盟费71800元,赔偿损失342692元等等。
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是否符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其次,原告称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交操作手册及披露信息,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至原告自行停业之时,涉案协议书已履行6个月之久,原告已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被告的相关情况,被告也已履行了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品牌支持、发货等义务。
再次,根据被告提交的商标查询信息......虽然被告在上述注册商标注册前就标注符号的行为不妥,《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在形式上存在落款时间在注册时间之前、许可期限的开始日期在授权书签订日期之前等瑕疵,但均不可否认被告拥有上述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经营资源的事实。
综上,被告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现由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已届满,已无解除必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868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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