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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加盟退款绝招(奶茶加盟商退钱)

发布时间:2021-12-07 12:43:09 发布人:

奶茶加盟退款绝招:本案原告拒绝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属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9.7万元案例如下:2017年3月6日,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

奶茶加盟退款绝招:本案原告拒绝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属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9.7万元

案例如下:

2017年3月6日,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 约定:被告授权许可原告使用其奶茶店项目,名称为“**奶茶”,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普通许可,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某某区代理餐饮项目。

然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项目标识却存在权利瑕疵,并被行政部门认定为侵权标识,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通过使用被告的侵权标识经营奶茶店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经咨询奶茶加盟退款绝招,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解除;返还原告培训服务费97000元;支付违约金78400元;等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虽为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奶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拥有“**奶茶”品牌的经营资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而事实上,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外,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加之原告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有合理理由认定被告有可能无法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营资源,在此基础上,原告拒绝履行与被告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属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服务费9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除被告未有履行合同义务外,亦和原告获知风险后主动不再继续投入经营有关。另外,原告尚未投入经营,未有提交证据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提出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合同的履行阶段、双方履约行为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返还97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39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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