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7 02:23:55 发布人:
2018年4月26日,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即原告)**街道经营***茶项目形象店。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作费人民币85000元。合作期限: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投资款人民币85000元,并陆续支付货款52121元,按照被告要求的全国统一模式装修支付装修费30000元。
被告授权给原告使用的“**”商标并非被告注册,侵犯了案外人的商标权,被案外人投诉到了工商管理部门,原告不得不关门歇业,从而导致原告巨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项目合作合同》;返还原告投资款及货款共计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该合同虽名为《项目合作合同》,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
案外人**公司享有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证据《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证据收款收据显示,被告授权原告经营的项目名称为“**茶”,但根据证据合作政策、物料清单、工具清单、培训交接表等均显示为“**茶”字样。
原告诉称装修按照被告提交的装修图纸、**标识,在其指导下进行装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因未按照约定在店面使用“****茶”标识,而是用“**茶”标识,才导致其行为涉嫌侵犯商标权的理由不予采信。
无论“**茶”还是“****茶”,都突出使用了“**”字样,且读音与****“”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商标商品/服务类别相同,对此,在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其授权他人使用“**”标识具有合法来源的前提下,被告授权给原告使用的“****茶”品牌名称及按照被告提交的装修图纸、答案标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的装修是导致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被案外人告知涉嫌侵害他人注册专用权。
原告有权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之规定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涉案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
《项目合作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投资款40797元;被告赔偿30000元;等等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612号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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