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2 09:40:53 发布人:
奶茶加盟合同打官司能打赢吗?法院:原告至今未停业,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9日,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 原告取得“**”奶茶某某区加盟代理资格。原告支付甲方相关费用60900元。
经核查,被告授权书上所指的注册商标与实际授权给原告商标并不一致,且其实际授权的商标并没有注册,被告也无“**奶茶”实际店铺经营经验。且被告对于实际授权的商标也没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同一街区多家同品牌店铺的开业,让原告的经营活动陷入极度恶劣的恶性竞争,原告的奶茶加盟合同打官司能打赢,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奶茶加盟合同《合作服务协议书》;返还合同款60900元,支付原告合同费用总额50%即30450元违约金;赔偿损失310180元(包括奶制品设备、材料费35180元、店铺转让费120000元、店铺装修费50000元、店铺六个月租金50000元、员工工资55000元)。
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技术培训、带店技术等服务,并将约定的设施、材料全部运送给了原告,原告于2018年6月中旬正式开店经营,2018年9年开始转让,至今奶茶店未停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内容看,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被告是否享有涉案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通过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商标查询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可以确认被告享有第号“”和第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奶茶标识”美术作品的使用权。
虽然被告在上述注册商标注册前就标注“?”符号的行为不妥,《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在形式上存在落款时间在注册时间之前、许可期限的开始日期在授权书签订日期之前等瑕疵,但均不可否认被告拥有上述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经营资源的事实,
现第号“”已经依法注册,无证据显示被告特许使用上述商业标识存在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原告对上述商业标识的正常经营使用不会遭受影响。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事实、诱导原告签约,让原告存在商标侵权风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个直营店并持续经营满一年即两年一店、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问题,
其中“两年一店”从本质上是判断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的量化标准,即便特许人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相关的服务能力,也并不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而无法履行;
特许经营备案制度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并不表现为事前行政许可的强制力,而是来自事后的行政处罚效果,备案的目的不在于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设立、变更产生影响,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相关关系,如果特许人没有进行备案,不会当然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只是特许人会受到备案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其店铺附近出现同样商业标识店铺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仅特许原告在特定区域内可开设单店,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原告享有该区域独家授权及享有区域保护的内容,原告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在起诉后至庭审之日仍在继续经营店铺,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在经营期间已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被告的相关情况,被告也已履行了技术培训、带店技术、发货等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以支持。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31民初890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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