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11:37:02 发布人:
2017年5月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加盟被告的“**茶”奶茶店项目,并支付了130000元服务费。
签订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运营指导服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声称在选址,只是目前租金过高,不便开店,建议等待时机。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未能向原告提供任何可使用的经营性资源。原告加盟奶茶店没开可以退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返还加盟费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000元等等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在庭审结束前到庭应诉,庭后亦未能说明正当理由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现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既构成根本违约,也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提请解除合同合法、合理。
合同解除后,被告已收取的款项应当退还,并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维权损失。综上,原告诉请合理,应予支持。
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30000元,支付违约金26000元等等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2民初146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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