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04:06:17 发布人:
答:加盟公司没有直营店,也就是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但该条法规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以此理由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奶茶技术及品牌的代理商,代理区域为某某市。代理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2018年5月22日,原告的奶茶店试营业。每天卖不出几杯奶茶。被迫提前退租,关门停业。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特许加盟应当具备的条件,没有两个直营店的规定,虚构和隐瞒了很多重大情况,是以欺骗的手段使原告和其签订涉案合同,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合同书》;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加盟费17万元承担损失254347元;等等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故本案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特许加盟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意见,关于直营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无效,其中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对于特许人应当具有两个直营店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以此理由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同时,被告是否具备“两个直营店”的条件,该事实并不会对原告签订及履行涉案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涉案合同。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178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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