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5 14:12:20 发布人:
【作者:南京陈庆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商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冷静期”为三天,三天内加盟商并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事后还有权要求解除?
1、2019年6月21日,唐某某(下称“加盟商”)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品牌方”)签订《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品牌方授权加盟商在无锡市梁溪区开设“蓝茶”加盟店;
2、《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品牌授权及合作费:乙方选择的店型为旗舰店,该店型的品牌授权及运营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71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本费用系乙方加入甲方本品牌经营体系以获取甲方的经营资源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甲方不因任何原因退还。……乙方的解约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3、后加盟商自行寻找店铺,但未能找到合适店铺,遂与品牌方提出不做了,品牌方表示不能退,但可以帮忙转让。
4、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品牌方一直未上班,2020年5月,加盟商再次提出要求退加盟费,遭到品牌方拒绝。
5、唐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还加盟费71000元。
【案例来源】:唐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唐某64000元;
三、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加盟合同约定了“冷静期”为3天,但是通过制定诉讼策略,仍然可以要求品牌方退还加盟费。合同约定“冷静期”能否约束加盟商主要看如下几点:
一、特许人也就是品牌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一般而言,品牌公司的加盟合同都是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并非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品牌方存在加重加盟商义务、排除加盟商主要权利的条款,需要事先明确告知加盟商,包括采用在合同中对于上述加重加盟商义务、排除加盟商主要权利的条款进行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对加盟商进行提示说明,如果品牌方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提示义务,也未能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话,不能对加盟商产生约束力。
二、“冷静期”三天时间,是否有利于保护加盟商权利。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冷静期”,就是考虑到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投资冲动,故允许在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这里规定的“一定期限”多久,是“3天、7天还是30天等”?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属于法院裁判时自由裁量权范畴,品牌方在合同中约定加盟商“3天”可解除合同时间是为了排除“冷静期”,但是一般而言,3天时间明显过短,加盟商并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清楚,并且一些品牌方还进一步将解除方式限于书面方式,并且包含签约当日,因而三天时间,加盟商并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清楚,即使过了3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加盟费的退还条件,法院仍然会判决品牌方退还加盟费。
三、加盟商是否实际利用品牌方经营资源经营。
上面一、二两点,已经分析了“冷静期”三天的约定是否能够约束加盟商,但是要想适用“冷静期”法律规定解除加盟合同,还有重要一点,加盟商是否已经利用品牌公司的经营资源开业经营,如果加盟商已经进行了选址、培训,并且已经装修开业的情况下,加盟商将无法适用“冷静期”的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另辟蹊径,达到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的目的,具体大家可以参考我的其他文章。
四、为什么不是全额退还。
因为法院考虑到,品牌公司在招商、宣传等过程中存在实际成本支出,同时加盟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约前应当尽到审慎考察的义务,故存在少许过错,综合考量酌定扣留少部分费用。当然本案是基于南京法院的最近判决进行分析,之前南京法院及国内其他省份法院有全额退还的判例。所以仅作为参考,是否能退还,退还多少比例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及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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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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