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2 23:28:34 发布人:
本文是【创业法律指南】的第64篇原创文章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加盟活动应向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但前述法规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备案,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能否解除。因此,直接导致很多创业者,以没有备案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解除合同。创业者的这些诉求,法院会支持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没有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具体来说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涉及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亦并不必然导致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能否解除应以违法行为是否足以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否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为标准进行判断。
广州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没有备案不是法定无效或法定解除的理由。法院的思路大体如下:虽然行政法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两店一年”和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前述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并非属于法定无效或者法定解除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制度,但是并未明确该备案行为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三是有利于形成对被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是一项行政管理性措施,同样可以通过相关行政处罚的措施纠正特许人背离行为。备案不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因而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是否就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向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不应当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因而不能以该备案作为判定涉案合同无效的依据。基于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以品牌方没有备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上面三个案例分别来自北京、广州、广西。从这些案例看来,在没有备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了一致的裁判口径,那就是特许经营备案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我们希望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正在准备打官司的创业者,不要再以没有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了,这是诉讼方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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