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9 00:41:37 发布人:
经常逛街的你注意过吗?
在红谷滩金街上,
有一家可可日记奶茶店,
使用的标识与CoCo都可奶茶店十分相似,
稍不注意还以为是同一品牌。
可可日记奶茶店
近日,南昌市知识产权法庭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侵害了CoCo都可奶茶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的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玲介绍,2015年8月14日,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经受让取得第6075711号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酒吧、茶馆等。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经亿鼎公司许可,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后来馥邑公司发现,可可日记奶茶店在其经营场所店招、价目表、所售商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他们认为可可日记奶茶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CoCo都可”奶茶
南昌红谷滩“可可日记”奶茶被判侵权
刘建玲表示,这起奶茶店之争,还经历了两次审理,最终二审判定:可可日记奶茶店构成侵权,并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可可日记奶茶店使用的商标与‘CoCo都可’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与亿鼎公司有关联,造成混淆,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立即在第43类服务上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宣判之后,因赔偿事宜,馥邑公司提出上诉。
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此案,该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南昌市中院判决可可日记奶茶店立即在第43类服务上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的侵权商品,赔偿馥邑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涉事奶茶店已易主
2020年5月29日,判决正式生效。那么,可可日记奶茶店是否停止使用“CoCo”“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及“CoCodiary”“精灵头图形”组合标识呢?
2022年1月4日,记者来到可可日记奶茶店工商登记的地址——万达广场A区1#商业楼1050室(第一层),发现该店已非可可日记奶茶店,而是其他品牌的奶茶店。
从南昌市中院提供的可可日记奶茶店侵权的两张图片中,记者看到该奶茶店的门头虽然清晰地写着“CoCodiary”和“可可日记”,但在该店的奶茶中却未在醒目位置标识“可可日记”。
“你好,欢迎致电CoCo奶茶江西总代理……”4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昔日可可日记奶茶店店主闵先生。他称,目前奶茶店已停止运营,他和新开的奶茶店并无关系。“手机铃声是以前设置的,会尽快更改过来。”
来源 |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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