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餐饮 教育 酒店 休闲 服务 家居 家纺 服装 酒水饮品 零售 医药 建材 环保 珠宝 美容 母婴 汽车 金融
当前位置:首页  加盟资讯  餐饮资讯  项目动态正文

加盟冷静期内加盟商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加盟)

发布时间:2022-05-03 12:15:30 发布人:

【本文宗旨】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通过准确的法律答案帮助大众控制法律风险【本文导读】近期,某奶茶品牌因涉嫌犯罪被查,无数加盟商血本无归,甚至有些刚刚毕业创业的大学生也

【本文宗旨】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通过准确的法律答案帮助大众控制法律风险

【本文导读】近期,某奶茶品牌因涉嫌犯罪被查,无数加盟商血本无归,甚至有些刚刚毕业创业的大学生也在受骗之列,一时间加盟连锁方式备受公众的关注,很多加盟商在加盟时毕竟对行业并不是特别的熟悉,能否成功取决于加盟商的自己运营能力,但一种极端情况就是特许人(总部)存在套路加盟的问题,本文从加盟后反悔,能否要求退加盟费这个角度进行阐述。


【事件还原】乔先生反映,自己加盟某奶茶品牌后被“套路加盟”了,现在7万加盟费退不回来,加上房租和人工,自己赔进12万元,可以说是血本无归。据乔先生反映,他是在直播平台上看到这个奶茶品牌的,上面显示人山人海的购买场景深深地打动了他,联想到身边一些奶茶店人满为患的场景,乔先生心动了。乔先生坐火车去总部洽谈,总部那边的分店门口长长的队伍,进一步打消了乔先生的疑惑,在与加盟负责人沟通时,对方承诺的是只要加盟,就会有培训指导、技术支撑、运营指导、广告宣传等“全方位配套服务”,乔先生听后再也没有犹豫,就签订了加盟服务合同,并缴纳了加盟费6万元,签订合同后,乔先生联系上海总部,总部让乔先生再缴纳4万元设备费和材料费,然后承诺缴纳这些费用后就会安排人员帮助乔先生选址,乔先生虽然心生不满,但想想加盟费都缴纳了,如果此时退出,费用就无法退回了,咬牙又缴纳了4万元。

等到总部派人来选址后,乔先生发现来的人并不专业,而且非常敷衍,在再三沟通下,门店终于开起来了,但不到一星期乔先生就后悔了,根本就没有那么多客户,收入入不敷出。乔先生上网搜了一下,发现和自己一样遭遇的不止一个人,大家都是被总部繁华景象和电话销售打动的,都是赔得一塌糊涂,大家指向了共同的一个问题,总部的那个直营分店雇用了一些拖,目的就是为了吊他们这些鱼,他们财务一定是做了虚假账目。

乔先生咨询:遭遇到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法律答案】乔先生还处于加盟冷静期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理论学习】连锁加盟,是加盟连锁总部与加盟店之间达成持续商业特权的合同,总部提供各方面的协助支持,加盟店支付报酬的商业行为。连锁加盟有以下特点:

1、拥有特选权的总部,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商标等;

2、总部与加盟商之间以合同为主要连接;

3、加盟商对店铺拥有所有权;

4、总部授权加盟商使用品牌、商标等,并进行经营管理指导;

5、加盟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加盟费。

加盟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帮助加盟商“以弱胜强”,由于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管理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自己去独创事业要节省非常多的人力、物力,也更容易受到大众的认可,大众对于连锁品牌天然有一种信任。

法律层面上来说,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合同是关键,这份合同性质上来说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以法律规定来看,判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能光看合同名称是怎么写的,关键是看合同内容约定,合同内容中需要涉及到品牌指导、运营指导、管理培训等,比如合同中涉及到选址、运营管理、开店、培训、后续管理操作和实操培训。

【律师分析】由于连锁加盟存在着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盯上了这种商业模式,从一开始他们就没打算为加盟商提供有效的支持,而是将目光盯在加盟费和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上。从加盟骗局上来看,最常见的骗局方式是总部花钱雇人排队,制作虚假排队、虚假流水,打造虚假网红直营店,从而达到最终目的:吸引加盟商,骗取加盟费。

由于连锁加盟合同一般都是由总部提供,整个合同条款都会有利于总部,因此加盟商遭遇到加盟套路时会面临维权困难的问题。

理论上来说,合同一旦订立签约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是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但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加盟商)特殊情况下的“单方任意解除权”,我们总结以下解决思路与办法:

方法一:“总部未满足两年一店”,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该条法律规定之所以对总部提出了2个直营店和运营超过一年的硬性要求,是因为从加盟商的角度来说,之所以选择加盟时下网利用总部的经营资源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但如果总部自身发展都有问题,加盟商看重的经营优势根本就不存在,加盟目的最终是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总部隐瞒上述事实,加盟商可以以合同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方法二:依据“冷静期”条款,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加盟合作冷静期有点类似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商业合作与婚姻有类似之处,两个人合作不愉快的时候,法律赋予了两个合作者“离婚”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虽然加盟合同签订了,但是加盟商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且要求退回已经缴纳的费用。

特许经营加盟冷静期是各种商业合作中的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对特许人(总部)进行约束,要求总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为加盟商对加盟的行业往往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很多时候做出加盟的决定有冲动的成分,在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很容易导致后期合同履行困难,所以法律强制性设置了缓冲期,加盟商冷静期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冷静期时间是法律强制要求加入合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冷静期多长时间,这就给合同约定带来了不确定性,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可能会发生,一种是总部故意不在合同中写冷静期时间,一种是合同中虽然设置了冷静期,但冷静期时间过短,比如约定3天冷静期。

这里就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没有约定冷静期和冷静期过短都属于没有合理设置冷静期,加盟商就可以依据法定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一般多长时间比较合适?

从现行一些法院公开判决,我们可以分析出,冷静期属于合理期限,其核心参考标准是加盟商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加盟商实际掌握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处于想利用该资源就可以随时利用该资源独立正常经营。比如:总部提供了运营和品牌、培训等所有资源的植入,加盟商随时可以启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督促总部及时地导入资源给加盟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加盟商故意拖延,导致双方合同无法落地。因此,实务操作中,这个合理期限通常认定为30天比较合理,这与离婚30天冷静期也有一些相同之处。

方法三:特许方(总部)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法律设置了完备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合同签订前30天总部需要给拟加盟的加盟商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品牌、加盟条件和加盟后的落地计划,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法律诉讼情况。

如果总部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这个时候法律就赋予了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别说明一个地方,加盟商除了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可以以合同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总部如果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比如品牌根本就没有注册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欺诈,这个时候加盟商就有了合同撤销权。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被5篇案例引用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被3篇案例引用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被2篇案例引用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

【案例结合】乔先生现在还处于加盟冷静期,可以选择合同解除,退回保证金。也可以以总部存在合同欺诈,行使撤销权。

立即咨询,获取加盟资料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我对项目很感兴趣,请尽快寄资料给我!

请问我所在的地区有加盟商了吗?

我想详细了解加盟流程!

加盟该项目能得到哪些支持?

我想加盟请电话联系我!

加盟所需要的费用有哪些?

项目很好,请尽快联系我详谈!

*姓名:
*电话:
留言:
*验证码:
已有0人阅读
天林茶诚邀加盟
天林茶

天林茶

投资额度:3万以下

所属分类:茶叶店

  • 公司名称:福建省天林茶业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 注册资金:3万以下
免费电话咨询

24小时服务热线

栏目ID=0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
栏目ID=0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
    栏目ID=0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
最新加入的品牌